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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葡萄酒加征关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作者】: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日期】:2018-11-08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葡萄酒加征关税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交易用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92412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葡萄酒共计加征25%的关税。

  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

  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加征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附件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

附件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